实施机构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四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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