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策

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政府信息
公开申请

河南省民族宗教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民族宗教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实行记录、保存的信息。省民族宗教委政府信息公开,是指省民族宗教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众或者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

第三条  省民族宗教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是省民族宗教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长、副组长由委领导担任,委机关各处室、委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省民族宗教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设在委办公室,是负责省民族宗教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由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办公室负责文秘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副主任,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省民族宗教委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省民族宗教委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省民族宗教委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省民族宗教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省民族宗教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六)负责群众在规定网站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

(七)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八)负责《河南民族宗教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九)负责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十)负责省民族宗教委信息查阅工作的管理;

其他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一)明确1名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三)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制作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依据和意见;

(四)做好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委公开办负责对政府信息发布进行保密审查。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职能变化情况适时修改:

(一)省民族宗教委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二)省民族宗教委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少数民族群众权益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相关信息。

(四)涉及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权益的相关信息等。

(五)省民族宗教委信访、行政复议的机构设置、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六)省民族宗教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省民族宗教委年度预算、决算情况。

(八)省民族宗教委人事任免和公务员招录情况。

(九)涉及省民族宗教委职能的相关政府信息。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 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3. 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情况,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情况;

4. 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情况;

5. 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全省宗教事务的管理情况;

6.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涉及民族和宗教对外宣传工作情况;

7. 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和出版工作情况。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向民族宗教系统公开:

(一)全省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要点。

(二)工作情况通报。

1. 委领导重要讲话;

2. 本系统工作动态、典型经验和调研报告;

(三)信访案件处理情况,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情况。

(四)机构、人事、财务等工作情况。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主动向委各处室和委属单位公开:

(一)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

(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情况。

(三)工作人员晋职晋级、考核奖惩等规定和实施情况。

(四)主要负责同志履行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五)固定资产、重大经费使用、住房等涉及干部职工利益的相关事项。

(六)其他应当向委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政府文件和信息在制作时,由承办处室负责界定是否应当公开以及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并在《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发文处理签》上注明公开不予公开,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负责审核把关并签字。

办公室文秘负责审核处理签上是否注明公开不予公开,填写不完整的不予印发。

公开办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二条 除按照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民族宗教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条例》规定向省民族宗教委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当面、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者通过省民族宗教委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在线提交等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四条 公开办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答复等环节。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申请数量,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公开办和监察室负责对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的,公开办负责做好答复工作,其他有关处室根据职责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办理或者超期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或者审查不当,导致失密、泄密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版权所有 本站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主办单位: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单位地址:郑州市正光路11号 豫ICP备11004302号

技术支持:大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