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政法处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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