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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主办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字体:来源:时间:2015-04-23

实施机构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政法处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中央统战部 国家民委 国家宗教事务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 根在中原(省委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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