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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宗教院校筹建期间擅自招生的;超过筹建期限仍达不到招生条件的;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毕业生经考核或评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师配备长期达不到要求的;擅自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校舍规模、培养目标、学制、招生规模及范围等的;没有必要的办学经费的;建筑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字体:来源:时间:2015-04-23

实施机构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政法处 

 
    实施依据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6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招生直至停办:(一)筹建期间擅自招生的;(二)超过筹建期限仍达不到招生条件的;(三)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四)毕业生经考核或评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五)教师配备长期达不到要求的;(六)擅自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校舍规模、培养目标、学制、招生规模及范围等的;(七)没有必要的办学经费的;(八)建筑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中央统战部 国家民委 国家宗教事务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 根在中原(省委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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