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要闻:
信息检索
首页>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省民委权力清单

【行政处罚】宗教院校受聘的外聘专业人员不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或不尊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或违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原则的处罚

字体:来源:时间:2015-04-23

实施机构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政法处 

 
    实施依据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1998年11月19日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颁发)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外籍专业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对其提出警告或予以停聘。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三条:“受聘的外聘专业人员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的原则。”

中央统战部 国家民委 国家宗教事务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 根在中原(省委统战部)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版权所有 本站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主办单位: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单位地址:郑州市正光路11号 豫ICP备202300625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0000020         技术支持:大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