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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宗教院校没有取得国家外国专家局签发的《资格认可证书》就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持未获得当年年检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没有获得国家宗教事务局签发的《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就长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没有获得国家宗教事务局签发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短期讲学任务通知书》就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短期讲学的处罚

字体:来源:时间:2015-04-23

实施机构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政法处

 
    实施依据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1998年11月19日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颁发)第二十九条:“地方宗教院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给予警告处罚,并将处罚决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情节严重的,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及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提出建议,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给予吊销《资格认可证书》的处罚。”第十二条:“宗教院校在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对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宗教院校,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根据《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实行年检。年检通过后获国家外国专家局当年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的宗教院校可继续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第十九条:“经批准受聘长期任教的外籍专业人员须凭国家宗教事务局签发的《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聘用单位的邀请函及其他有效证件向我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关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经批准短期讲学的可凭国家宗教事务局签发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短期讲学任务通知书》、聘用单位的邀请函及其他有效证件申请办理访问(F)签证。未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持职业(Z)或访问(F)签证以外签证的外籍人员,不得在我国宗教院校讲学。”

中央统战部 国家民委 国家宗教事务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 根在中原(省委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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