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政法处
实施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第三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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