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政法处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版权所有 本站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主办单位: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单位地址:郑州市正光路11号 豫ICP备202300625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0000020 技术支持:大河网 邮箱:hnsm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