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政法处
实施依据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3号)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六条:“备案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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