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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兼任、跨省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字体:来源:时间:2015-04-23

实施机构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政法处 

 
    实施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4号)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第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中央统战部 国家民委 国家宗教事务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 根在中原(省委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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