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民族宗教委印发《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
《办法》共19条,对县(市、区)、乡(镇、街道)及所属机关、社区、村、学校、企业、连队、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等申报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条件、申报程序、测评指标及评审流程进行明确,同时对有效期限、回访抽查、命名与撤销制定等环节制定了完整制度。
《办法》要求,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参照制定本地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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