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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字体:来源:政策法规处时间:2022-09-19

  2022年9日15日,省民族宗教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文物局和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新修订《河南省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修订《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新修订《办法》的背景

  《河南省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3月颁布实施。《办法》对规范全省宗教场所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场所人员和财产安全,维护全省宗教领域安全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省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形势出现新情况、发生新变化,《办法》需要适时修订。

  一是国家和我省出台了安全管理新规定。近年来,国家和我省相继颁布了新修订的《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依法从严规范全社会消防、建筑、文物和卫生等方面安全管理。新修订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场所人员、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的安全管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安全管理的新规定,需要及时补充进《办法》内容,修改《办法》相关条款,确保与上位法一致性。

  二是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形成新举措。2016年以来,我省相继开展了宗教场所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宣传工作、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农村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等专项工作。各级宗教部门指导宗教场所常态性开展5月火灾警示教育月和11月“11.9”宣传月活动,在每年元旦、春节等期间集中开展安全宣传、演练和检查。这些常态性、专项性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探索形成了一些好措施,及时吸收进《办法》有关条款,有利于《办法》实施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是《办法》实施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防控形势,对宗教场所安全管理提出新挑战,宗教场所如何配合国家疫情防控大局,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服务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办法》对此需要根据国家卫生防疫等法律法规和当地有关工作措施予以明确。

  二、新修订《办法》增加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办法》分9章53条,比《办法》增加了11条,主要增加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在健全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各方责任方面。新修订《办法》第五条在明确各级宗教、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物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基础上,重点增加了各级宗教工作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内容,同时还明确了乡(镇、办事处)宗教工作专干或助理员、村(社区)宗教工作协理员场所安全管理日常巡查检查职责。新增的第6条对宗教场所主体责任的内容、要求等予以具体明确,新增的第46条还对宗教团体的场所安全管理责任事项予以明确。

  (二)在宗教活动安全管理方面。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新修订《办法》第11条对宗教场所举办宗教活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予以明确。根据《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43条规定,新修订《办法》第13条第一款详细列举出宗教活动安全保障方案的内容、事项等,这是宗教场所安全举办宗教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三)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一方面,新修订《办法》增加了宗教场所临时建筑、电器管理、文物保护等有关要求。其中,第22条明确规定:属于寺观教堂或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应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工作人员。一方面,把近年来我省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好的举措上升为新修订《办法》规定。如第25条,增加了宗教场所消防等安全管理“十看”(看燃气、看用电、看电器、看用火、看门窗、看通道、看板房、看危建、看消防设施、看对外出租房屋)。

  (四)在场所建筑安全管理方面。根据2020年以来国家、省开展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安排,结合全省宗教场所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新修订《办法》对场所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第28条规定:对鉴定为D级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第一时间清人、停用、封房,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硬质安全围挡。新修订《办法》第30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要加强汛期房屋建筑等设施安全管理。

  (五)在场所卫生安全管理方面。2020年以来,疫情防控工作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新修订《办法》根据国家《传染病法治法》和国家、省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对原《办法》第五章“食品安全管理”作较大幅度修改。

  (六)在场所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是宗教场所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必须抓常抓实抓细抓落实。为此,新修订《办法》第46条对场所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原则、形式、举措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场所安全教育工作取得实效。同时,新修订《办法》第47条明确了爱国宗教团体在场所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责任和任务。

  (七)在场所安全监督检查方面。监督检查是推进宗教场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新修订《办法》对此作出较为全面规定。如第49条明确规定:把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纳入基层宗教工作联合执法,各级宗教工作部门配合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专项或综合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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